梁姓男子3年前趁在同公司工作的妻子生完小孩請育嬰假期間,和女下屬發生婚外情,多次相約出遊,還一起穿情侶鞋。梁妻到法院提告要求女下屬賠償,台北地方法院判女下屬應賠償25萬元,可上訴。

梁妻指控,和梁男結婚多年,也在同一家公司工作,未料她生下孩子請育嬰假,並住到親戚家,梁男便以工作繁忙為由在外過夜或晚歸。她去年發現梁男用女下屬的照片當LINE桌布,還和女下屬穿情侶鞋,她質問梁男卻被認為無理取鬧。

她向法官指出,梁男多次和女下屬外出過夜、旅遊,兩人搭肩、擁抱、十指緊扣,更曾帶著和她的孩子一同和女下屬外出,她和梁男協議離婚後,因為3人屬於同一家公司,為了不想和女下屬見面,她只好改以兼職工作,造成她身心煎熬,向女下屬求償70萬元。

女下屬不否認介入兩人的婚姻,但認為梁妻生完小孩便留職停薪,因此梁妻換工作並不是因為她,且她不是故意不回應梁妻的訊息,是因為她早就封鎖了梁妻的聯絡方式,但她有意願和梁妻道歉、賠償,加上她經濟壓力大,無法負擔高額賠償金。

法官審酌,女下屬介入婚姻導致兩人離婚收場,破壞家庭完整性,且梁妻因此身心受到及煎熬,另認為女下屬有穩定工作,應有能力賠償梁妻,判賠25萬元,可上訴。

新聞資料 來源出處:2019-05-30 09:32聯合報 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17/3842448?utm_source=linemobile&utm_medium=shar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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